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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1913 次  来源:西安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按照本细则获准备案后,在陕西省境内按照备案的行业范围和等级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中心”)受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咨询机构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设立、管理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

  第四条 咨询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证书分为甲、乙两级。行业划分为:轻工纺织化纤类、化工石化医药类、冶金机电类、建材火电类、农林水利类、采掘类、交通运输类、社会区域类、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核工业类等10个类别。

第二章 咨询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咨询机构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对外公示和备案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甲级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保守咨询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在陕西省境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完备的档案管理系统。

  (四)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和陕西省上岗培训合格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师。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主持并完成2个以上清洁生产审核服务项目。

  (五)所申请审核行业必须具有从事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专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至少1名,主持并完成2个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具有2名专职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并通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和省清洁生产中心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六) 拥有熟悉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能够指导企业发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把“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理念贯穿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的技术人员。

  (七)无任何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第七条 乙级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条。

  (二)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和陕西省上岗培训合格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师。

  (三)所申请审核行业必须具有从事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专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有2名专职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并通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和省清洁生产中心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咨询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供原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咨询机构所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人员的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陕西省清洁生产行业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工作简历、职称、专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等;专职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社保资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人员签名样本。

  (六)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业绩证明

  应提供近两年来从事所申报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并且合格率100%,优良率不少于80%的证明材料。

  (七)已具备甲级备案证书的咨询机构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行业范围时,应提供该行业范围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增行业范围按乙级备案证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咨询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五份)报省清洁生产中心。省清洁生产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咨询机构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审定后颁发备案证书。

  第十条 每年3月和8月受理咨询机构备案申请工作。

第三章咨询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遵守有关法规规章,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范围

  (一)具有甲级备案证书的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所有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咨询服务。

  (二)具有乙级备案证书的咨询机构可以承担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估验收的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方案,与审核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清洁生产中心审查存档。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附咨询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咨询人员名单表(含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签字等)。

  第十五条 咨询机构应对所承接的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文件纸质件和电子版、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企业参与、宣传和培训材料、审核前后监测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清洁生产中心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清洁生产中心进行登记、审核和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机构专职咨询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第十七条 甲级和乙级备案证书有效期均为2年,到期后按程序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咨询机构应参加省清洁生产中心组织的岗位基础知识培训,定期参加省清洁生产中心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咨询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按下款规定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相关考评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一)咨询机构自查

  各咨询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省清洁生产中心(含电子文档)。

  (二)各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各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事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考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省清洁生产中心。

  (三)考核

  省清洁生产中心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在各咨询机构自查基础上,抽取年内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及相关文件,进行考核,结合各市(区)环保局年度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划分

  根据年度考核意见,咨询机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省环保厅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咨询机构进行验收、抽查、考核中,发现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环保厅,给予一次书面警告。

  (一)违反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

  (三)清洁生产节能、减污分析出现较大失误,清洁生产方案实施中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是本机构专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

  (五)宣传培训次数少于三次或现场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少于20个工作人日的。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备案证书将被缩减审核范围:

  (一)一个备案周期内备案行业所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业务少于2家的。

  (二)一个备案周期内同行业内因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2家咨询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评估验收优良率少于80%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二十四条 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一个备案周期内累计2次被书面警告的。

  (二)一年内因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2家以上所咨询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四)不再具备本细则备案等级基本要求的咨询机构。

  (五)承接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后,转包给其他咨询机构完成咨询主要工作的;或将备案证书转借给其他咨询机构的。

  (六)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并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承诺的。

  (七)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